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224號
CTDM,114,審易,224,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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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東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東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13時15分許,
侵入高雄市梓官區被害人謝○澄(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及地
址詳卷)之住處,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置放在該處1樓神明廳
之黃金製謝神主牌2片(約值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得
手後隨即離開現場並加以變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2月26日提起公訴,
並於114年3月10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文日
期章戳印存卷足憑,後被告於114年4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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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