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4年度,15號
CTDM,114,審原附民,1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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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芷琦
被 告 古詩婷

(現於法務部○○○○○○○執行,暫借提至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古詩婷(原名張詩婷)於民國112年10月某
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QQ」
、「KK」、「YY」等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面交車手工作,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於112年10月下旬某日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張貼不
實投資訊息,適原告林芷琦瀏覽該訊息後,以LINE與對方聯
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儲值資金操作股
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約定交付投資款,再由
被告列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偽造之嘉信投信收款收據單及
工作證,復於112年12月8日9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
號,持以向原告行使,以表彰其為嘉信投信員工前來收取款
項,因而詐得原告交付之新臺幣(下同)554萬元,再轉交
款項予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以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
妨害國家調查、發現、保全詐欺所得,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54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14713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並於114年4月28日宣判,惟原告遲至114年5月8日具狀向
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言詞辯論筆
錄、判決、蓋有本院收狀戳印文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
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且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
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本件刑事訴訟部分若經檢
察官或被告上訴第二審後,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得另提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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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