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胡又嘉
被 告 鄭雯惠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