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870號
CTDM,114,交簡,870,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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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MCHAIY APHUM PIMPAKA(中文名:帕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GAMCHAIY APHUM PIMPAK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微型電
動二輪車之車牌號碼為「AA8366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GAMCHAIY APHUM PIMPAK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5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微型
電動二輪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
身安全,殊值非難;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
違法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
示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泰國籍之外國人,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 工,任職於強茂股份有限公司,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 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



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被告前無 犯罪紀錄,品行尚佳,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 國居留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 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 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3號  被   告 GAMCHAIY APHUM PIMPAKA             (中文姓名:帕卡,泰國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GAMCHAIY APHUM PIMPAKA於民國114年1月24日22時許,在高 雄市岡山區之壽天公園內飲用啤酒4罐後,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於翌(25)日2時稍前某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許 ,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公園北路、公園北路21巷口時,因交通 違規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45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GAMCHAIY APHUM PIMPAKA於本署偵 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 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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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