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759號
CTDM,114,交簡,759,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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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CO SEPTA PRATAMA(中文名:瑞可)




上列被告因公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ICO SEPTA PRATAM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新增「車牌號碼AC37372
號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RICO SEPTA PRATAM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
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
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印尼籍之外國人,為申請來臺之移工,任職於盡高實業有 限公司,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 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已如



前述,其品行尚佳,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教訓, 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16號  被   告 RICO SEPTA PRATAMA (印尼籍)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ICO SEPTA PRATAMA(中文名:瑞可)於民國114年3月5日20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飲用酒類後,其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二輪電動車上 路。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與安泰 街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而於同日23時23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ICO SEPTA PRATAMA於警詢及本署 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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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