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3年度,4號
CTDM,113,選訴,4,20250519,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少東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具 保 人 徐維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選偵字第39號、第46號、113年度選偵字第38號、第
39號、113年度偵字第2559號、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維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少東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徐維甫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
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稽(見選訴一卷第215頁至第249頁)。然被告因違反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命應定期報到之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警逕行拘
提結果,亦未有所獲,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471879400號函暨檢附之
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
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5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