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彥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3
年1月25日111年度簡字第74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0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
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