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7
2號、113年度偵字第8179號、113年度偵字第8759號),前經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元東因竊盜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
定於114年6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