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1060號
CTDM,113,審交易,1060,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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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騏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騏駿於民國113年1月21日9時4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左營區蓮潭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蓮潭路尾南095燈桿前,本應注意迴車時
,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亦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不得擅自
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
貿然迴轉,適告訴人戴秀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
沿同路段同向直行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
肩鎖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依
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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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