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映嫺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映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其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
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表:
編號 對應之起訴書犯罪事實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