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34號
CTDM,112,訴,43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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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劉映嫺因偽造文書
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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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