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林靜平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張祐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
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
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
,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參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是刑事判決中
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
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張祐騰被訴過失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169號提起公訴,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
張祐騰對原告林靜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交易字第24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