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0號
TYDV,114,除,90,202505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呂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65302-1 36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96621-3 240

1/1頁


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