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呂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65302-1 36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96621-3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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