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楊爵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世紀重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108-NF-0000038-0 股票 1 1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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