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千塘行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代 理 人 簡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王粹馨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1月22日 69,500元 2316279 千塘行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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