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呂坤財
陳進傳
潘東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坤財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呂坤財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88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73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232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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