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14年度,1號
TYDV,114,調訴,1,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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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宜芬

被 告 劉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4,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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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