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芷伃
被 告 曾永承即曾增和
曾○○
曾○○
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永承即曾增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8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
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