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11號
TYDV,114,訴,141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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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李敦雄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14司執字第45388號清償債務
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95,863元
,及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並自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上開數額計算至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前一日止,共計
24,005,057元(計算式:8,095,863+13,094,717+2,814,477=24,
005,057),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005,05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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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