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丁寅、劉安芸發
支付命令,惟陳丁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242元(如附表1),應繳裁判費2
萬3,3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8
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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