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62號
TYDV,114,訴,1262,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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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羅唯晏

被 告 更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
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19,7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36,8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3
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6日止)
請求金額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300萬元 利息 114年1月18日 114年3月6日 5% 19,726.03元 小計 19,726.03元 合計 3,019,726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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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更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