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賴秀琴
賴秀心
被 告 賴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9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