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
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起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未依首揭判例意旨,記載
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亦即原
告並未記載本件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
聲明)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載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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