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徐仁超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良喬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景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七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
提出之附表一編號1至20所列財產之價額為計算依據,又觀之原
告提出之附表一編號1至20所列財產之價額與原證2之遺產稅繳清
證明書所核定價額係相符合,是依附表一計算編號1至20所列財
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98,47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0,89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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