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郭士禎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承典
張畇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0,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