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高宏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931,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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