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70號
TYDV,114,補,57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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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竣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7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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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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