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59號
TYDV,114,補,55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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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張朝政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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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