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江美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吳宗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宏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