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0號
TYDV,114,補,470,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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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陳佑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騰緯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4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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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