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9號
TYDV,114,補,329,2025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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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張秀卿
被 告 拉法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棟
被 告 賴香蘭
洪芳忠
湯淑玲
羅福樹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
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
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
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
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52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告對於被告所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等語。經本院通知原告陳報訴之聲
明第1項所增加之價額為若干,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師
之估價報告書鑑定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1,464,930元,並提出估價報告書1份為證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4,930元,應徵第一
判費1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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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