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2號
TYDV,114,補,312,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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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曾文男
曾張美玉
曾謝興
曾啟瑞
曾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
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塗銷
該移轉登記,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91,131元
(詳見附表),而本院參酌與系爭房地相同建築型態、相近屋齡
、相近面積之房地實價登錄資料,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約為
800萬元,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為160萬元(8,000,000
元×應繼分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債權額核定為791,13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2,956元) 1 利息 252,956元 95年1月8日 114年1月13日 (19+6/365) 9.32% 448,322.03元 2 違約金 252,956元 95年2月8日 95年8月7日 (181/365) 0.932% 1,169.09元 3 違約金 252,956元 95年8月8日 114年1月13日 (18+159/365) 1.864% 86,925.77元 小計 536,416.89元 合計 789,373元 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執行費用408元 保險公會費用350元 1,758元 總計 791,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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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