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明緒即陳正剛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3名子女及配偶賴沛慈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
扶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配偶賴沛慈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
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及賴沛慈為「要保人」
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
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
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
戶價值證明)。
三、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近6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實領薪資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3名子女、配偶最新戶籍謄
本,另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須受債務人扶養之原因?是否符合
民法受扶養之要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