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13號
TYDV,114,消債清,11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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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巫姲褘即巫姲禕即巫楚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所提調解聲請狀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缺漏未
明,本院前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函請聲請人依附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調查表之內容依序提出說明,聲請人
於114年3月7日收受後未予理會,僅於114年3月10日以陳報
狀陳明114年以後之收入及支出,並稱其餘所詢事項詳如調
解聲請狀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再重覆提出等語
,致本院須再次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既有聲請清算
之意願,請詳閱附件內容,針對附件所示事項確實、逐一回
覆,以免延宕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
(114年1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
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
分段說明)。併請說明聲請人於112、113年有無工作?若
無,其原因為何?113年間在「好寶貝皇家產後護理之家
、「八方雲集餐飲公司」投保之原因。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
(114年1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九、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僅15,000元,如何負擔20,122元之生
活費用?又如何扶養他人支付扶養費14,000元?所謂支出不
足部分由友人幫忙支應,該友人之姓名、金額、期間各為何
?是否按月給付?並提出證明。
十、請提出聲明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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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