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80號
TYDV,114,消債更,80,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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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涂子嫻
代 理 人 馬廷瑜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涂萬財母親陳芝嫻
子女黃宇翰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兒少
扶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
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說明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薪資證明(如薪資
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若無工作
,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無
工作收入,如何負擔更生之清償?
三、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黃宇翰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歸屬清單。
四、請依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所載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之有效保險保單,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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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