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7號
TYDV,114,消債更,77,202505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宗齊吳家和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3名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及工作情形,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薪資證明或薪資袋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3名子女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3名子
女有無投保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
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
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若干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而配偶因照顧罹患過
動症之么子僅能從事臨時性質之工作,故由聲請人負擔較大
比例之扶養義務,請補正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配偶僅能負擔
較低比例扶養費(如提出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