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智菱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並提出最近6個
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
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