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51號
TYDV,114,消債更,351,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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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艾即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
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
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
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
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
?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二、請提出112年1月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
、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
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
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
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
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
,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為係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
可能,請特為注意。
三、另因聲請人與邱姓前夫所生之子女邱予馨邱予婕已取得對
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1
1號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裁定),故就聲請人應給
付上開子女每月之扶養費無法再列為聲請人每月之支出,須
以兩名子女為債權人,其等始可依更生程序對聲請人行使權
利,故請就上開子女之債權加以說明(請說明現是否仍執行
扣薪程序中?有無自何時未能按月給付?現除往後應每月支
付之扶養費外,有無已到期但未支付之扶養費?未支付之總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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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