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麒烽即黃麒恩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及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身障補助款、三節禮
金、育兒津貼)?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
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
質。
五、請提出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汽車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