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敏蕾即吳敏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先行傳真予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加以補
正,送達代收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67頁電話查詢紀
錄表),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4年4月8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4年4月1日
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二年內及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
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
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
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
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
書。
二、聲請人有陳報租金,請提出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該屋有幾個
人共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徐米恩、徐笖菲現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
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
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
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
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
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
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
,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五、請提出112年4月8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
、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
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
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
、住址、聯絡方式【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七、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