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尚儒即卓新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11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
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
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
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
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
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存摺入賬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3年11月起至今(即聲請後)之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口名簿(應含所申報受扶養人卓妤柔、
卓昌諺之戶政資料)。
九、有關扶養人口部分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卓妤柔、卓昌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㈡說明卓妤柔、卓昌諺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止」及「1
13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例如教育
就學補助等)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止」及「113年11月起至
今」每月支出之卓妤柔、卓昌諺林明述之扶養費金額?
十、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無股票、基金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有關債權人清冊部分應補充說明每筆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
因。
十二、請具體說明積欠元大商業銀行之債務種類及原因,有無提
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
十三、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
算式(償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