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易峻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
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
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
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
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
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
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
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
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
,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
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
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
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
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是否
為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及自己財產、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
,本院遂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桃院雲民福114年度消債更
字第155號函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所揭示如附表
所示事項,該函並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址,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
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
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
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
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
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
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
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
,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
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4年2月27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3月起 至114年2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 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 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 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又聲請人任職工傑企業 有限公司期間為何?為何勞保於112年5月16日退保?又聲請 人所出具之收入切結書收入來源為才藝課程(跆拳道教學)
,亦與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載不同,請確認後據實陳報。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3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之母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為何未將聲請人 之父列為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母未達強制退休年齡,有何 扶養必要?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母、未成年子女自112年3月至 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 各為何?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2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八、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公司未陳報債權,請提出聲請人對該公 司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 人?
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