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康馨文即康明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康峻祥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如
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三、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父親康峻祥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歸屬清單。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
,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
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如有,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陳報到院(請勿提出保
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
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
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藝捷早餐店之負責人,應提出該營利
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即民國113年7月2
2日)回溯5年間,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
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
,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
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若賣出商品無開立統一發票等
單據,亦應製作賣出項目之統計表,以利本院核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