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4年度,6號
TYDV,114,消債抗,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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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邱麗晴即邱麗娟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1月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28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然抗
告人113年12月正職薪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扣除勞
健保及強制執行扣薪後,僅餘2萬多元,假日兼職需視排班
而定,而113年12月兼職薪資實領為4,779元,與原裁定認定
每月收入50,674元有落差。且抗告人於114年2月3日被公
司辭退,目前僅有打工收入及租金補貼,每月收入約25,000
元,於扣除抗告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餘額顯不足以償還
債務。另抗告人因頸椎手術後手部仍有麻木現象,無法從事
粗重工作,也須與其他手足共同扶養母親,抗告人雖有心償
還債務,然依目前實際狀況,實無法全部償還。爰依法提起
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抗告人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係指
欠缺清償能力,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
,仍不足以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
,始克當之;而「不能清償之虞」,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
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債務人
是否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
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條件,暨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
等情,而為判斷之準據。故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
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
能清償債務,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不合,
法院即應駁回其更生聲請。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於聲請更生前,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
活動,屬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且於112年12月15日向本
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兩造調解不成立而
於113年3月20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有本院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843號調解案卷可憑。又原審依抗告人於原
審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及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明細,抗告人之
債務總金額暫計為2,103,902元(調解卷第73至75頁、更生
卷第149至151、155至159、163、169、175、265至273、289
至293頁)。惟抗告後,因仍有持續清償及遭強制執行,故
附表編號4、5、9之債權人重行陳報剩餘之本金較原先陳報
為少,倘加計編號1至3、6、8前次陳報日暫算至114年4月30
日止之利息合計約114,757元,估算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
為2,077,536元(1,962,779元+114,757元=2,077,536元),
未逾1,200萬元。
 ㈡財產及收入
 ⒈依抗告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明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8日
桃社綜字第1130060114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1月2
1日國署住字第1130120694號函、兼職薪資明細等件(本院1
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81、95
至103頁、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卷,下稱更生卷,
第37、49至137、143、285至286、305至309頁),及本院卷
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有關抗告人113年度之
薪資所得為449,200元,抗告人名下僅2005年之自用小客車
一輛及零星存款
 ⒉所得收入部分,原審估算抗告人於112年12月15日聲請更生後
每月自行特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特公司)領得之
正職薪資所得約為36,300元,與抗告人自述每月正職薪資
致相符,又抗告人自福畔餐廳領取之兼職薪資於113年1至10
月平均約為10,374元【計算式:(68小時176元+(32+(51
分/60分)小時183元)+10,917元+8,741元+13,109元+8,16
2元+11,754元+7,722元+13,018元+12,335元)10月=10,3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且自行政院領取租屋補助每月為4,
000元,是抗告人於聲請更生後,於113年1至10月每月所得
支配之數額約為50,674元(計算式:36,300元+10,374元+4,
000元=50,674元)。
 ⒊至於抗告人提出診斷證明書以其有頸椎間盤狹窄伴有脊髓神
經根壓迫及左右腕隧道症候群,於112年8月9日手術後持續
於骨科門診就診,但其術後之113年仍任職行特公司,且無
提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難認其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
損。又其提出勞保投保清單於114年2月已自行特公司離職退
保,但因其仍有工作能力,且尚未屆退休之齡,從而縱採抗
告人所述,113年12月之兼職收入僅4,779元,11月份亦比照
此金額估算,其113年11、12月之支配所得約各為45,079元
(計算式:36,300元+4,779元+4,000元=45,079元),114年
1月則為40,300元(計算式:36,300元+4,000元=40,300元)
,2至4月採其自述每月25,000元計算,估算其113年1月至11
4年4月之平均每月可支配所得,至少仍有44,512元(50,674
×10月+45,079元×2月+40,300元+25,000元×3月=712,198元,
712,198元÷16月=44,5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以每月
收入44,512元作為抗告人可支配所得而以之為計算償債基礎

 ㈢個人必要支出
  抗告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4,575元(房租10,000
元、電話費1,400元、水費每2個月350元、電費2,000元至5,
000元(取中間數3,500元)、交通費1,500元、餐費8,000元
,更生卷第301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為憑(更生卷第41
至47頁),惟此部分生活支出顯已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
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768元之1.2倍即20,
122元計算之數額,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釋明其確
有高於20,122元之必要支出,是抗告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應
以20,122元列計。又依抗告人於原審自行陳報並無應扶養人
(更生卷第31頁)。
 ㈣綜合考量抗告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以本院所估
算抗告人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至少有24,390元之
餘額(計算式:44,512元-20,122元=24,390元)可供清償債
務。抗告人現年為48歲(00年00月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齡
65歲尚有17年,以抗告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需約7.10
年(計算式:2,077,536元24,390元12月≒7.10年)可得清
償完畢,縱然加計利息、違約金,所須清償之時間亦不逾上
開期間之2倍,是本院認以抗告人之年齡、可工作年數、工
作能力、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及所積欠之債務數額
等情,抗告人尚有清償前開債務之能力,難認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
,目前並無藉助更生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
必要。
四、綜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
說明,並無違誤。抗告人以其因頸椎開刀後,無法從事粗重
工作,且於113年12月於強制執行扣薪後,正職薪資僅有2萬
餘元,同月兼職薪資僅4,779元,尚須與其他手足共同扶養
母親而無力清償債務等情,雖提出聯新國際醫院114年1月14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行特公司113年12月之薪
資單及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9447號執行命
令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5至25頁),惟抗告人113年12月之
薪資經扣薪命令而短少10,751元,仍屬抗告人薪資所得而用
以清償債務,非屬扣減項目,而抗告人並未提出其母親不能
維持生活須受其扶養之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又所稱離職、
兼職收入不定等節,無視完整年度收入而僅採計其中少數月
份即稱無餘額清償債務,均無可採。抗告人爭執枝節計算,
不影響原審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後評估其
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認定,其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准其更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0,857 35,383     786,240 無 更生卷第149至151頁 前期利息/違約金21,192元;本金750,857元,自113.1.12起暫計算至113.7.1止,以年息10%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211 8,325     115,536 無 更生卷第155至159頁 自112.10.10起暫計算至113.7.19止,以年息15%計算之利息。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900 6,083     45,983 無 更生卷第163頁 自112.6.27起暫計算至113.7.1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34,030 5,437    1,530  240,997 無 抗告卷第63至65頁 利息自114.2.16起暫計算至114.4.10止,按年息16%計算。 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機車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4,957       244,957 無 抗告卷第67頁 暫算至114.4.12本院函詢時止,未敘明利息起訖日及計算依據。 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 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9,200 11,703     270,903 無 更生卷第265至273頁 自113.5.10起暫計算至113.8.20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7 邱建衛 225,000       225,000 無 更生卷第289至293頁 有無利息約定不明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829 74 300   30,203 無 調解卷第73至75頁 前期利息1,433元。本金29,829元,自112.12.9起暫計算至112.12.14止,以年息15%計算之利息。 9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440 20 500 2,960 無 抗告卷第69頁 曾經強制執行。 利息自114.3.26暫算至114.4.14 小計 1,893,424 67,025 300 2,030 1,962,779       1,96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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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