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4號
TYDV,114,救,1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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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嘉澤

代 理 人 黃政堯律師
相 對 人 呂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
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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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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