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4年度,53號
TYDV,114,拍,53,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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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澤世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案外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
7,13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楊澤世於1
10年1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予相對人僑馥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楊澤世及案外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80,000,000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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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