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葉芙均即萌宠世界宠物店
被 上訴人 王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
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 條
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
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
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
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情形。是對於小額事件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
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各該條款規
定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即難認
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
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
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
書狀並未提出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或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
事實,難認上訴人上訴合法,且上訴人自民國114年3月24日
提起上訴迄今,均未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
訴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