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相 對 人 張劍珉(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張劍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劍珉之遺產負擔。 理 由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1項遺產 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 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 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 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劍珉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0 7年6月22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 在臺無繼承人,依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 院准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 請人所管理之遺產經被繼承人配偶王雯聲請繼承准予備查在 案,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 張劍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利後續交付遺產程序之 進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影本、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准予王雯聲明繼承之准予備 查函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被繼承人張劍珉為退除役官 兵,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 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職務。又被繼承人張劍珉在台無親屬, 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而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已聲請 繼承等情,亦有本院109年4月17日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繼承 之准予備查函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 繼承人,依法自應將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聲請 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附表: 1.房屋: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0號(門牌整編前為 桃園市○○區○○里0鄰○○○0○0號)、權利範 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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