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38號
TYDV,114,家聲,3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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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


相 對 人 張劍珉(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張劍珉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劍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1項遺產
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
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兩岸人民
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
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
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
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劍珉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0
7年6月22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被繼承
在臺無繼承人,依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
院准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
請人所管理之遺產經被繼承配偶王雯聲請繼承准予備查在
案,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
張劍珉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利後續交付遺產程序之
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影本、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准予王雯聲明繼承准予
查函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被繼承人張劍珉為退除役官
兵,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
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職務。又被繼承人張劍珉在台無親屬,
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而其在大陸地區繼承人已聲請
繼承等情,亦有本院109年4月17日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繼承
准予備查函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為移交遺產大陸地區
繼承人,依法自應將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聲請
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偉附表:  
  1.房屋: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0號(門牌整編前為      桃園市○○區○○里0鄰○○○0○0號)、權利範      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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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