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86號
TYDV,114,司養聲,86,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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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杜○
相 對 人
收養杜○○(亡)


關 係 人 杜○○
黃○○
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杜○○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被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與收養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13年5月6日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收養人前經收養收養,因收養人死亡,
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
聲請許可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甲○○原為姊
弟,收養人前以近親方式收養收養人,惟收養人被收養
仍居住於本生家庭,並受其生父母扶養;又收養人無子女,
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戊○○及本家兄弟丙○均同意聲請人回
歸原生家庭,有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聲明及印鑑證明附卷可
稽,應認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之處,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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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