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44號
TYDV,114,司養聲,44,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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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乙○ ○○ ○○○
住Via Delle Betulle N. 00, 00000 Aosta, Italy
甲○○○ ○○○ ○○○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關係人即
收養人生父 戊○○
關係人即
收養人生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 ○○ ○○○ (義大利、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
照號碼:MM0000000號)、甲○○○ ○○○ ○○○ (義大利、女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9日共同收養丁○○(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0年00月0
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為義大利籍夫婦,經媒合欲共同
收養關係人戊○○、辛○○共同之子女即被收養人丁○○、丙○○為
養女,丁○○部分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同意、丙○○部分則經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代為同意,並提出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授
權書、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職業、財產、健康
等相關資料及本件收養符合義大利法律之相關證明為證,為
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認可收養
等語。
二、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外國人收
養我國未成年子女,應同時符合該外國及我國之法律規定,
並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4項第4款之規定提出收養符合
其該外國法之證明文件。次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
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
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
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
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
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
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
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
第1項、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2、3項
、第1076條之2第1、2項,以及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收養人為姊妹,前因未受其生父母適當之養育照顧
,致被收養人經安置迄今,其生父母對於被收養人之親權亦
遭停止在案,足認被收養人生父母之親職能力欠佳,本件具
出養之必要性。次查,本院審酌收養人提出之職業、家庭背
景、健康證明及相關評估資料,認收養人在人格特質、收養
動機、身體健康、家庭背景及經濟狀況各方面均適任於本件
收養。被收養人至義大利雖必經適應生活、文化差異及學校
環境等問題,然收養人皆已安排妥適,被收養人應能逐步適
異鄉生活。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多次經社工人員協助視訊
收養富有耐心及愛心,藉由視訊陪伴被收養學習、玩
樂及慶祝,被收養人亦漸從陌生無語轉變為從容應對與期待
,亦有錄影光碟在卷足憑。案經本院定期訊問,收養人表示
來臺期間與被收養人互動頻繁密切;訊問程序中,被收養
收養人互動自然且親近,勘認收養人所述為真,且被收養
人與收養人亦已逐漸產生親子間之依附關係。從而,本件收
養認可後,可使被收養人在完整雙親家庭環境中成長,由收
養人夫婦提供被收養成長過程中所需教養、關愛及陪伴,
對於被收養人之人格及身心發展具有正面影響,足認本件收
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又本件經被收養人生父母到庭
表示同意出養,有訊問筆錄附卷可證,且查無民法第1079條
第2項所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之情形,準此,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 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於裁定確定後, 溯及自書面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效力(民法第1079條 之3)。
五、另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 ,然依前揭規定,主管機關仍應為必要之訪視,請主管機關 依訪視報告之建議持續追蹤,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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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